我省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全盐量指标 |
新闻类别: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4-09-23 09:37:41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全盐量指标限值修改单》的通知 鲁质监标发[2014]7号 各市环保局、质监局: 为控制工业废水中的盐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现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等4项标准增加全盐量指标修改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修改单适用于排入内陆水体的工业废水,含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生产中产生或使用后排放的水。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区域污水处理厂以及以接纳工业废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适用本修改单。 排入河流入海口附近的工业废水,如果排水口处于平均大潮高潮位以下的,视为直接排入海洋,不适用本修改单。排入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系统的废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要求,不适用本修改单。 二、排放要求 (一)2014年5月1日起,全盐量指标限值执行3000mg/L的要求。 (二)2016年1月1日起,全盐量指标限值执行1600mg/L的要求;以中水或循环水为主要水源的企业,全盐量指标限值放宽到2000mg/L。 三、一般地表水体省控断面水质以全盐量l000mg/L作为参考控制目标,超出该目标值的设区的市可以在辖区内对排放废水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四、特殊受纳水体(指全盐量背景浓度高于相应时段排放限值的水体)全盐量排放限值可放宽至受纳水体的背景浓度值。受纳水体全盐量指标背景浓度值由当地设区的市环保局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五、全盐量指标监测分析方法暂采用《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HJ/T51)。国家出台新的工业废水全盐量指标监测方法标准后,按照新的方法标准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月3日 |